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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邢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0406****048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503民初1702号
    案号 (2021)冀0503执3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日期 2021-06-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邢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邢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邢台市鸿运混凝土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货款170,880元。 二、被告邢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邢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邢台市鸿运混凝土有限公司欠款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以170,880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30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计1,860元,由被告邢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邢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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