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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元富达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福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93345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吴江商初字第01096号
    案号 (2016)苏0509执13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01
    发布日期 2016-04-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元富达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江市吴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万元,并偿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利息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8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2014年12月5日止,罚息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再扣除261000元的余额)。 二、被告吴江市元富达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吴江市吴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师费69720元。(以上两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三、被告苏州捷美家居有限公司、吴江市洲宇纺织有限公司、宋建元、周学松、宋建华对被告吴江市元富达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被告李文新对被告宋建元履行上述第三项保证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五、被告陈琴对被告周学松履行上述第三项保证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六、被告沈巧英对被告宋建华履行上述第三项保证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7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8535元,由被告吴江市元富达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苏州捷美家居有限公司、吴江市洲宇纺织有限公司、宋建元、周学松、宋建华对被告吴江市元富达纺织有限公司给付上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文新对被告宋建元给付上述诉讼费用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陈琴对被告周学松给付上述诉讼费用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沈巧英对被告宋建华给付上述诉讼费用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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