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元富达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福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93345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吴江商初字第01086号
    案号 (2015)吴江执字第060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22
    发布日期 2016-11-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元富达纺织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吴江市金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2‰计算),以上款项合计扣除20000元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吴江市元富达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江市金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5000元(上述两项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三、被告宋建元、李文新、吴江市新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元富达纺织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13元,由被告吴江市元富达纺织有限公司、宋建元、李文新、吴江市新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 代理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