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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元富达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建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93345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吴江商初字第00596号
    案号 (2015)吴江执字第046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8-18
    发布日期 2016-11-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宋建元、李文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借款本金450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截至2014年11月15日的利息为26382.41元;自2014年11月16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4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9%计算;自2015年3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4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35%计算)。 二、被告宋建元、李文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的律师费损失154649元。(以上两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三、若被告宋建元、李文新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有权就本案所涉债权(包括诉讼费)以被告宋建元、李文新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市场路北侧两套房屋(他项权证号分别为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188213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188212号,登记的债权数额均为103万元)以及被告宋建元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市场路北侧的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分别为吴押他项(2014)第00663号、吴押他项(2014)第00674号,登记的债权数额均为122万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清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宋建元、李文新继续清偿。 四、被告吴江市元富达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宋建元、李文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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