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昌市国罚〔2017〕32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昌吉市征服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你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2017-01-01至2017-03-31企业所得税及2017-01-01至2017-03-31 增值税纳税申报,已构成逾期办理纳税申报的违法行为。违法证据以询问笔录的资料为据。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n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之规定。\n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2-07 |
决定机关 | 昌吉市国家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沙文全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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