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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银三角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10076****236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121民初370号
    案号 (2020)赣0121执11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8
    发布日期 2020-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昌银三角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饶小平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406万元(自2013年8月13日起按月利率1.5%算至2019年12月12日止,扣减已支付的50万元利息),并支付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 二、驳回原告饶小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860元,由原告饶小平承担10640元,被告南昌银三角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承担68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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