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中冶东方钢能重工(六盘水)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22307****073G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222民初1115号 |
| 案号 | (2019)黔0222执239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盘州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7-30 |
| 发布日期 | 2019-11-01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贵州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冶东方钢能重工(六盘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贵州省红果经济开发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0000000元,并支付2016年1月29日至2019年3月21日期间的利息1557938.40元,从2019年3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日利率0.5‰计算。 二、被告中冶东方钢能重工(珠海)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31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2557元,剩余案件受理费45574元,由被告中冶东方钢能重工(六盘水)有限公司、中冶东方钢能重工(珠海)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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