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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柳城管(柳北)市容类行决字〔2021〕第40065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核实,2021年8月17日22时00分车辆桂BA6159在沙塘镇古灵大道与双沙路交汇处轮胎带泥污染城市道路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调查笔录》3份。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九条“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美观,禁止车辆轮胎带泥驶入城市道路,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抛撒杂物。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泄漏、遗撒。”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处以被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28
    决定机关 柳州市柳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