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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门市骏杰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704MA****FF6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703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粤0703执73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7
    发布日期 2020-12-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207606920】。一、被告江门市骏杰服饰有限公司、韦金莲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881992.20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9月19日,利息为36221.57元;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相关《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计算) 二、被告江门市骏杰服饰有限公司、韦金莲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672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49.42元,减半收取6124.71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24.71元,由被告江门市骏杰服饰有限公司、韦金莲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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