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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亳州市壶公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60057****907P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602民初9934号
    案号 (2021)皖1602执2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日期 2021-02-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与被告亳州市壶公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二、被告亳州市壶公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借款本金750万元,利息及逾期利息214105.22元,合计7714105.22元;自2019年10月21日起,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7.1775%计算利息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吴昊、佟娇对被告亳州市壶公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吴昊、佟娇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数额范围内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对被告吴昊单独所有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南部新区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J-1号楼119铺的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201512195号,皖(2017)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13321号]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吴昊在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第6页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799元,减半收取3289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7899.5元,由被告亳州市壶公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吴昊、佟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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