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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鼎力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于洪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71358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一法南民二初字第556号
    案号 (2016)粤1971执13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3
    发布日期 2016-07-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其它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深圳市鼎力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2007元;  二、限被告深圳市鼎力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以46200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从2015年4月3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94.75元、保全费2883.16元,共计7077.91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深圳市鼎力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077.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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