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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市安曼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谢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24755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878号
    案号 (2016)粤0305执40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21
    发布日期 2016-12-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两被告一致确认:截至2016年6月16日,被告安曼公司尚欠原告货款948225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曼公司分别于2016年9月20日、2016年10月20日、2016年11月20日向原告支付240000元,余款228225元及所欠货款的全部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起以实际所欠货款金额为基数,分段计算至每期货款支付之日止,计算标准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被告雅图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前付清; 三、被告雅图公司对上述被告安曼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两被告有任何一期货款未按时足额支付,则视为全部剩余货款及利息立即到期,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货款及利息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13459.6元,本院减半收取为6729.8元,公告费450元,共计7179.8元,由被告雅图公司、被告安曼公司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2016年9月20日迳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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