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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信市监处〔2020〕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八)项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立即停止发布,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玖仟捌佰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2
    决定机关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胡浩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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