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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市庞大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0255****398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民终8484号
    案号 (2021)皖0111执31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7
    发布日期 2021-04-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112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即解除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市庞大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江淮乘用车特许销售服务合作意向协议书》及《江淮乘用车销售服务协议书》,唐山市庞大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64630.6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64630.61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唐山市庞大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利148795.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8795.58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11296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驳回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变更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112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唐山市庞大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店补贴款18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8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四、赵军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6112元,减半收取130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056元,由唐山市庞大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9赵军共同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760元,由唐山市庞大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军共同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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