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衢卫公罚〔2021〕1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1^02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衢州东方商厦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进行卫生检测;2.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陈某某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处罚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帐号:1209200011200100240。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衢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1年2月24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2-24 |
决定机关 | 衢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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