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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衢柯市监处字〔2019〕67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违法标注产品标识的商品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二、没收名称为足金挂坠,型号规格:质量:金7.13g合格证,商标:曼卡龙,样品状况:吊坠的首饰1件;三、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23
    决定机关 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毛春燕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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