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海市监处〔2020〕22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于当事人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违法行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责令整改,并从轻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06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严文武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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