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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君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69****274T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16民初2851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185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16
    发布日期 2021-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君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双方均确认被告天津君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数额为17102266元(已扣除责任扣款部分)。 二、对上述欠付款项的给付方式,原告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君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天津君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500000元;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给付工程款500000元;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给付工程款500000元;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给付工程款500000元;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给付工程款500000元;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给付工程款500000元;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给付工程款500000元;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给付工程款13602266元。 2、被告天津君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如上述有任何一期逾期付款,则视为后续各期款项全部到期,原告有权就剩余欠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自逾期之日起,以剩余欠款金额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向原告支付利息。 三、被告天津君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中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对于2017年10月31日后涉案项目发生的工程质量和维保问题,原告按照施工合同以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承担维保责任,若出现维保问题,被告天津君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提前书面通知原告,若原告未履行维保义务,被告天津君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有权按合同约定进行合理的责任扣款(当地市场价格)。 五、原、被告均无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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