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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市监罚[2020]20121503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0年11月30日,当事人东莞市蒙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锡川委托陈仁英前来我局申报2019年年度报告。经我局执法人员通过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系统对其企业年报情况进行查询,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于2020年6月30日前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2019年年度报告,于2020年7月24日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补公示2019年年度报告,并于2020年11月30日向我局申请移出异常名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为查清案件事实,拟立案查处,请审批。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补报2019年年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019年年报告的行为处伍仟元整(¥5000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15
    决定机关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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