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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中晟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78155****09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781民初2399号
    案号 (2019)闽0781执6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4
    发布日期 2019-06-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中晟贸易有限公司、福建中豪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天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工程款1229630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3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天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57元,减半收取计8678.5元,由被告福建中晟贸易有限公司、福建中豪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933元,由原告天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745.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福建中晟贸易有限公司、福建中豪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933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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