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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善市监罚〔2017〕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面巾纸443件、面巾纸外包装袋10卷; 三、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2-16
    决定机关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钱爱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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