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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奎屯鹏鑫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400357****196N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新4003民初691号
    案号 (2019)新4003执4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11
    发布日期 2019-07-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奎屯利民租赁站与被告奎屯鹏鑫工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 二、被告奎屯鹏鑫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奎屯利民租赁站(经营者孙学民)租赁费236 475.89元,丢失租赁设备赔偿款101 045.9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1 470.68元,合计358 992.47元; 三、驳回原告奎屯利民租赁站(经营者孙学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 395元 [原告奎屯利民租赁站(经营者孙学民)已预付],由[原告奎屯利民租赁站(经营者孙学民)]负担65元,由被告奎屯鹏鑫工贸有限公司负担3 330元[与本判决确定的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奎屯利民租赁站(经营者孙学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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