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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冀市监邯处〔2020〕13043420000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3000万元,责令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03
    决定机关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侯臣立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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