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江税二稽罚〔2020〕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16年度至2018年度经营期间,你司在账簿上少列实际收取租赁费收入,没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偷税数额的税款0.5倍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20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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