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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舒城县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陆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14122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523民初2193号
    案号 (2017)皖1523执11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19
    发布日期 2017-12-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成兵、刘新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干汊河支行借款本金233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6.2%,以银行计算为准); 二、被告舒城县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00元,由被告王成兵、刘新红、舒城县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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