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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集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占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14378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玄民初字第02883号
    案号 (2017)苏0102执6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16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占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自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60270.72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分别于2015年1月16日、2015年4月16日、2015年7月16日、2015年10月16日起支付当季度物业服务费(每季度金额为21525.66元)至判决确定之日向原告支付的滞纳金; 二、被告江苏集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物业服务费和滞纳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32元,由被告杨占勇、江苏集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加付此款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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