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西工商经处字〔2017〕7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广告法》第八条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陕西嘉园置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已构成发布广告信息不准确的行为。当事人在宣传页的宣传内容已经构成合同要约,并注明了“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剥夺了消费者解释合同条款的权利,该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规定,构成了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之规定。属20当事人于2017年8月在西安经开区凤城二路天地时代广场“蓝湖九郡.红郡”销售中心周围开始宣传,在广告宣传彩页上印有“千亩生态大盘、20万平方大型商业、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一站式教育社区”等内容。当事人的“蓝湖九郡.红郡”项目并没有一千亩生态区,也没有所谓的20万平方大型商业,实际上是“蓝湖九郡.红郡”占地约890亩,18万平方米的商业圈,而一站式教育社区就是指雅荷国际双语幼儿园在“蓝湖九郡.红郡”项目里面,小学在建当中,所以说是一站式教育。宣传彩页印刷费用合计为4000元。截止案发,当事人利用印刷的彩页宣传无违法所得。的行为。对该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停止并销毁广告彩页,且该广告发布时间不长,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罚款:8000元(捌仟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2-04 |
决定机关 |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吕长江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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