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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恒兴钢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22374****838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03民初687号
    案号 (2021)津0103执24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日期 2021-09-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桑瑞斯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之前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700万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12月20日的利息54809.97元、罚息286039.7元及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付); 二、如被告天津桑瑞斯电梯部件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有权以被告天津华海德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坐落于天津市静海区商贸物流园内国有建设用地(津2017静海区不动产权第1002575号)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天津市恒兴钢业有限公司、张金德、张井红对被告天津桑瑞斯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天津市恒兴钢业有限公司、张金德、张井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桑瑞斯电梯部件有限公司追偿; 四、案件受理费63186元,减半收取计31593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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