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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日之泉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洁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61****127C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9民终9926号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粤1971执183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16
    发布日期 2018-09-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9民终99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林勤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嘉本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7385839.84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7月5日开始按年息24%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至案涉款项实际付清之日。二、被告林勤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嘉本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用220000元。三、被告东莞市日之泉金属村料有限公司、广东日之泉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日之泉贸易有限公司、林志伟、林洁杨佩云应对被告林勤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东莞市嘉本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1138元,由原告嘉本公司自行负担13703元,由被告林勤、日之泉金属公司、日之泉集团、日之泉贸易公司林志伟、林洁、杨佩云共同负担127435元。本案鉴定费用76400元,由原告嘉本公司负担25466元,由被告林俊聪负担509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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