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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富公(东洲)行罚决字[2017]134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7年09月06日浙江中医药大学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备案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购买情况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09月06日上午,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东洲派出所民警在对位于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3号路的浙江中医药大学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于2017年8月9日购买了10000毫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氧化氢溶液,直到2017年8月25日才报送公安机关备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中医药大学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富阳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18
    决定机关 富阳区区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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