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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银监发〔2014〕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在财务顾问费收取中的有关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中关于“以质定价”、“公开透明”、“不得以贷收费”、“不得转嫁成本”等相关监管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给予当事人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4-03-18
    决定机关 北京银监局
    法定代表人 唐文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