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龙岩市汇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根东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80015****073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802执4171号 |
案号 | (2018)闽0802执恢31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15 |
发布日期 | 2018-05-0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倪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永定县兴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0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1、以4200000元为本金,月利率9‰,从2014年4月15日计算至2014年8月20日。2、以4200000元为本金,月利率13.5‰,从2014年8月21日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倪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定县兴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83380元。三、被告龙岩市万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龙岩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根东、杜曼惠、刘伟光、龙岩市汇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倪煜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龙岩市万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龙岩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根东、杜曼惠、刘伟光、龙岩市汇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倪煜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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