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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安执罚决字[2018]第119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行政处罚内容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安执罚决字[2018]第1196号当事人基本情况:安吉经典置业有限公司;法人:卓可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055530754Y;地址: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昌硕东路716、718、720号现查明:当事人未取得安吉县城市管理局的批准,于2018年08月15日7时开始,占用安吉县昌硕街道灵芝东路翰林阁1幢东侧城市道路上摆放立式广告牌,占用的城市道路面积为3.6平方米,同日8时25分被执法人员查获。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复查照片、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书、受委托人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构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给予当事人[处罚内容]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安吉支行(开户名:安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城管局),账号:120529********07538。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安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罚款处罚决定的执行)。2018年09月04日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04
    决定机关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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