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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扬州太平洋重工船舶配套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梁小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00067****043Y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72民初1800号
    案号 (2018)鄂72执1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海事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5
    发布日期 2018-01-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扬州太平洋重工船舶配套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通沿江管业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5786545.95元及利息(以2686200.62为本金,从2017年7月1日起;以3100345.33为本金,从2017年9月27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院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16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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