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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扬州太平洋重工船舶配套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梁小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00067****043Y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002民初3737号
    案号 (2017)苏1002执27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23
    发布日期 2017-12-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扬州太平洋重工船舶配套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油田扬州市春魁园艺有限公司绿化养护费70875元,并承担相应利息(从2017年6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6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72元(收款人: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市分行汶河办事处;账号:11080209000104857),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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