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亮泉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秦美全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03586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城民初字第2854号 |
案号 | (2015)城执字第0115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4-16 |
发布日期 | 2015-09-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秦美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继高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并承担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08年9月2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青岛亮泉植物油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亮泉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负担。三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一并给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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