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那氏食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0408****432D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4民初2120号 |
| 案号 | (2021)辽0104执292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6-03 |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辽宁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李晓宇与被告沈阳那氏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修胜利于2019年8月26日签订《协议书》及原告李晓宇与被告沈阳那氏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修胜利于2019年8月26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二、被告沈阳那氏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修胜利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李晓宇股权转让款30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均由被告沈阳那氏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修胜利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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