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枝江市宏安化纤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雷应国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10341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161号 |
案号 | (2016)鄂0502执45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陵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5-06 |
发布日期 | 2016-09-0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枝江市宏安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291898.74元(截止2015年12月29日),并从2015年12月30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7(7.8%×1.5)支付利息及罚息。二、被告雷应国、张秀清对被告枝江市宏安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应付上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对被告枝江市宏安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枝江市问安镇安阳路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枝江国用(2003)字第080549号、枝江国用(2004)字第080178号,他项权证号为市他项(2014)第049号】享有抵押权,在被告枝江市宏安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履行前述给付义务时,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有权对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对被告枝江市宏安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枝江市问安镇安阳路的13套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枝江市房权证问安镇字第0061014、0061015、0061016、0061017、0061018、0061019、0061020、20112166、20112167、0301012、0301023、0301024、0301025号,他项权证号为枝江市房他证问安字第5000830号)享有抵押权,在被告枝江市宏安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履行前述给付义务时,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有权对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68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402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枝江市宏安化纤有限责任公司、雷应国、张秀清连带负担。被告枝江市宏安化纤有限责任公司、雷应国、张秀清负担的诉讼费由其在履行上列款项时一并直接转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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