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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粤保监罚[2011]229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二、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分公司改正,决定给予你分公司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分公司改正,决定给予你分公司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梁凯源于违法行为期任你分公司副总经理,为对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其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你分公司应在15日内将上述对分公司的罚款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划款凭证复印件同时抄报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存查。
    处罚决定日期 2011-10-14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潘振雄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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