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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长综执〔2021〕罚决字第15-0096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浙江升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从发包人**有限公司承包了湖州明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工程,该项目工地目前正由当事人进行室外市政配套工程建设施工。当事人于2021年07月09日在该项目工地东南侧进行室外市政配套工程施工时,将产生的工程渣土堆存于开挖区域西侧,准备在室外市政配套工程结束后,将上述工程渣土用于绿化工程建设。至2021年07月17日10时06分,被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时,上述工程渣土已在上述地点堆存了8日,工程渣土方量约90立方米,当事人浙江升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工程渣土未及时清运且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口头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07月18日14时前将工程渣土清运或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并接受复查。2021年07月18日14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完毕。当事人浙江升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属施工单位对工程渣土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9
    决定机关 浙江省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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