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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吴执罚决字〔2019〕第128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施工单位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
    行政处罚内容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身份证明书、协议书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证据二:受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明受委托人基本情况;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勘验图、受委托人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对施工工地未采取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事实的存在。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20
    决定机关 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陈国兴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