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东环罚字[2018]424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18年12月5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主要进行污水处理站项目。上述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十三类“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第97项“工业废水处理”行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你单位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目前已完成土建类、过滤器类、水泵机械类(除罗茨风机外)等项目,投资额为玖拾万贰仟贰佰伍拾元(详见《东莞金诺珠宝有限公司黄金珠宝生产清洗废水治理方案设计》中工程投资概算)。现场检查时生产车间没有生产。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执法检查笔录》(NO:ZF1817899)、《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NO:XW1809426)、《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技术评估办理事项通知书》(受理编号:20180022851)、《东莞金诺珠宝有限公司黄金珠宝生产清洗废水治理方案设计》、相片和录像等。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四舍五入即玖仟零贰拾叁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2-27 |
决定机关 |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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