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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807****424U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608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书、(2019)粤06民终124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粤0608执20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3
    发布日期 2019-07-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3784553.95元及利息(以13784553.95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款本金13784553.95元范围内对工程项目折价或者拍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鉴定费225840元,由原告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598元,由被告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6242元。该款原告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部分由其在履行义务时一并径付原告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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