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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竹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02764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6民终8303号
    案号 (2018)粤0608执10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9
    发布日期 2018-07-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9499259.88元及利息6110174.21元(利息计至2016年3月30日),本息合共55609434.09元;2016年3月3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二、原告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权证号码:佛高国用(2013)第0800238号、佛高国用(2013)第0800239号、佛高国用(2013)第l0800240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508000452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508000462号及在建工程(详见明押证字第00000023号抵押登记证明书)]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陈竹勤、黄祺雄、胡杰昌、张俊对被告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中鈉借款本金49499259.88元及利息6110174.21元等共计55609434.0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2911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96167元,由被告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陈竹勤、黄祺雄、胡杰昌、张俊负担(迳付原告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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