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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云工商广处字〔2017〕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云南优选广告有限公司代理并于2017年1月2至24日通过云南广播电视台广播电台频率发布“七彩云南第壹城”房地产广告,广告宣传内容涉及投资回报的承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尚未产生严重后果,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二倍罚款,共计414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3-27
    决定机关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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