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州沃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宋建全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511605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穗花法山民初字第00805号 |
案号 | (2016)粤0114执439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9-06 |
发布日期 | 2017-10-1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州沃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834112.31元给原告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二、被告福州沃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向原告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的违约金(以834112.3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自2013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福州沃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被告福州沃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90元,由被告福州沃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被告福州沃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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