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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州沃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建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11605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穗花法山民初字第765号
    案号 (2016)粤0114执43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06
    发布日期 2016-11-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州沃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706660.76元给原告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二、被告福州沃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06660.76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5日起按日1‰标准计算至被告付清款日止)给原告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三、被告福州沃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不履行合同违约金87000元给原告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76元,由被告福州沃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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