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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发展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26****88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802民初5346号
    案号 (2020)豫0802执11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2
    发布日期 2020-06-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发展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8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1.利息按年利率8.7%的标准,以本金248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1日计算至2019年6月20日;2.罚息按年利率13.05%的标准,以本金248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复利按年利率13.05%的标准,以应付未付的利息和罚息为基数,自2019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郑州发展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发展三江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乡市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窦胜利、孙黎军应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发展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郑州发展置业有限公司提交抵押的不动产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详见联合抵押产权清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018)中旅银贷字第30116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75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发展混凝土有限公司、郑州发展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发展三江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乡市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窦胜利、孙黎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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