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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伊犁华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明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47546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新4002民初2230号
    案号 (2017)新4002执22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22
    发布日期 2017-10-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伊犁华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环强、马维芳支付租金30023.51元; 二、被告伊犁华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环强、马维芳支付损失908元。 若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交纳275元,由原告李环强、马维芳负担50元,被告伊犁华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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