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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天恒成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卢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1256****345W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渝01民初667号
    案号 (2018)渝0109执恢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9
    发布日期 2018-07-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重庆天恒成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项22351575.5元;以及资金占用费(1、以287061.2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以22064514.3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重庆天恒成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348014.87元; 三、被告重庆缙云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卢成对被告重庆天恒成华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628.03元,由被告重庆天恒成华实业有限公司、重庆缙云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卢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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